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2-19 01:22:16 文字:【 大】【 中】【 小】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六条第29条“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支持,但要求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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